集美大学校董会章程
(2012年9月2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集美大学源于陈嘉庚先生创办的一系列专门学校,1994年合并组建前的五所院校分别隶属于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福建省和厦门市。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弘扬嘉庚精神,办好集美大学”,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海内外各界人士的关心与支持,促进产学研结合和合作办学,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使学校更好地为地方、行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董会是对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重要事务进行咨询、指导和评议的机构,是校董及校董单位与学校建立和发展长期、稳定、全面、紧密的合作关系的桥梁、纽带和协调机构,是筹措学校教育发展基金、支持学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三条校董会遵照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遵循“双向参与、互惠互利、全面合作、共同发展”的工作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以多种形式帮助集美大学的建设和发展。
第四条 校董会的名称为“集美大学校董会”。
第五条 校董会地址为“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银江路185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校董会由以下人员组成:国家及地方党政部门负责人;陈嘉庚先生后裔代表;国内外出资捐助集美大学办学的组织代表或个人;社会知名人士、著名学者和企业家;集美大学校友的代表;集美大学的代表。
第七条校董会设校董会主席一人,聘请福建省人民政府省长担任;设校董会副主席若干人,聘请福建省人民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省长、交通运输部分管教育的副部长、农业部分管教育的副部长、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海外校董代表、福建省教育厅厅长等担任;设常务校董若干人,从校董会成员中选聘。
第八条 校董会可设名誉主席一人,由中共福建省委书记担任;可设顾问若干人,由校董会聘请曾担任过校董会名誉主席或主席的党政领导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九条校董会设秘书长一人,由集美大学校长担任;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集美大学推荐,校董会聘任。
第十条 校董会常设办公室,在校董会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处理校董会的日常事务,加强校董会成员与学校的联系。校董会办公室设在集美大学,办公室的专职人员列入集美大学正式编制。
第十一条 校董会成员可由校董会主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进行调整,对职务发生变动、退休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继续担任校董的成员可不再续聘。
第十二条校董成员或校董单位要求退出或提出辞职的,须提交书面函件,由校董会主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决定。
第十三条 校董会成员每届任期四年,可连聘连任。校董会常务校董会议每年一次,全体校董会议每两年一次,必要时经主席、副主席决定,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四条 校董因故未能出席会议者,应向校董会办公室告假,或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
第十五条 校董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校董会日常工作,并对校董会负责。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十六条 校董会职责:
1.搭建集美大学与社会相互交流和沟通的平台,促进学校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2.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对学校发展提出咨询建议;
3.代表学校筹集办学经费,接受各种捐赠款物;
4.制定和修订《集美大学校董会章程》;
5.对学校与董事单位之间的合作进行指导、协调和咨询。
第十七条 校董的权利:
1.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总结汇报和新学年的工作计划,对学校的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举措进行指导;
2.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及校董单位人才需求,提出学校人才培养规划的建议,对学校人才培养、招生、毕业生就业等工作进行指导;
3.推荐热心公益的海内外人士加入校董会,审议吸收新的校董会成员;
4.享有进行科技合作和接受科技成果转让的优先权;
5.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享有招聘毕业生的优先权;
6.享有使用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的便利。
第十八条 校董的义务:
1.关心和支持集美大学的发展,对集美大学的发展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2.维护集美大学的权益和声誉;
3.协助学校在海内外筹措办学资金,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物质或其他方面的支持
4.出席校董会会议,参加校董会活动;
5.积极配合和协助学校引进和承接各类重大课题和项目,促进学校与海内外大型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及社会各界的合作。
第四章 基 金
第十九条 校董会设立校董会基金,基金由各董事单位及个人提供或筹集。
第二十条 校董会基金纳入“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管理,为教育发展基金下面的专款项目,其筹集、管理、使用和监督遵照《福建集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校董单位或个人的出资方式可多样化,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出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第五届校董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即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原章程(1996年第一届校董会全体会议制订)即日起废止。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报福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厦门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均属集美大学校董会。